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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暨督促自觉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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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下涉恶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涉黑恶被执行人财产,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推动“黑财清底”,确保“打财断血”成效落地落实,敦促涉黑恶被执行人认清形势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发布执行悬赏暨敦促自觉履行公告,即日起,凡向本院提供以下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者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经核实或使案件执行到位的,提供线索人可获得悬赏金。

本次悬赏注意事项:

一、悬赏比例:5%

二、领取条件:提供明确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

三、领取方式:由千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统一采用网银(网汇)方式支付。

四、本次悬赏有效期为6个月,自年12月10日始,至年5月10日止。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1.提供线索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2.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其他人已提供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3.提供线索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4.提供线索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5.提供线索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举报的;6.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7.提供线索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8.提供线索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9.对同一财产先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10.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采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11.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六、提供线索人对提供线索有保密义务,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家属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在获取线索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严重违法的承担法律责任;违反第五条骗取奖励的收回奖励,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线索提供人的个人信息千阳县人民法院将予以保密。

八、其他未尽事宜请致电千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本次悬赏活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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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暨督促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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