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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道路管理者并胜诉获赔的第一人,是陕西

伟大的女性,并不只出在影视等文化作品之中,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她们也是层出不穷。

这段时间在看交通事故法律类书籍的时候,更多地是对那些,为国家法治进程建设付出了艰辛,起到了推动作用的很多女性,产生出的敬意。

她们,让我想起了年曾经以圆镜头彰显中国文化意境的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的农村妇女李雪莲,为了纠正一句话,十年信访,在一连串令人哭笑不得的故事中,向人们揭示了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当然了,这种以女性为主角的法律题材电影,在年时还有一部更有名的电影《秋菊打官司》,讲述了西北农村妇女秋菊,因为邻里纠纷说理不成,让为了讨个说法,想得到一句道歉的她,挺着大肚子,踏上了上访之路。

……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已经进入了信法不信访的年代,秋菊、李雪莲这种做法已经不可取了,希望大家不要再采用。

从那个因为“上书救父、废除肉刑”而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留名的小女孩缇萦,再到《不激不随》书中所讲的清末名案《杨乃武与小白菜》以及现代的一些冤案中,很多人都是因为有了一个好姐姐才被还以清白。这也让我联想到了上访妈妈唐慧,是她推动了劳动教养的被废止;还有那个曾轰动法律界的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开创了法院保护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之先河……

下面,给大家介绍一则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王XX诉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人身损害赔偿案》,它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2期,曾被学者称为“我国司法实践正式确认道路管理瑕疵赔偿责任的第一个判例”。

年7月15日,原告王XX之夫马XX骑自行车行至千阳县电力局门前的公路时,突遇大风把公路旁的护路树吹断。马XX躲避不及,被断树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这段公路及路旁树木属千阳县公路管理段管辖。路旁树木因受黄斑星天牛危害,有虫株率达到79%,每株树平均虫口密度达26个以上,部分树木已经枯死达三年之久。经千阳县公路管理段逐级向上请示,陕西省公路局批准,由宝鸡公路管理总段给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下达了采伐路旁虫害护路树的文件。由于被告对采伐枯树一事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致使发生上述事故。

一审法院认为,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是有过错的。依照《民法通则》第条、条规定,判决被告千阳县公路管理段赔偿原告王XX生活费元,丧葬费元,自行车修理费50元,死者医药费14.23元。宣判后,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在该案例中,我隐去了当事人的名字,并不是不敬,只是希望不要再影响到她,再打扰到她,再伤害到她。

当前,在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该方面内容主要规定在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号)第9条、10条、11条中。主要为,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实现法治梦,是我们大家的共同追求。

国家的法治建设,也更需要大家的共同关心和努力。

仅以此文,向那些曾推动我国司法进步作出贡献的女性们,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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