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流动资产可通过多种经营管理方式促进资产保值增值。由于货币资金等资产的流动性较强,在折股量化后可灵活采取多种有效的经营方式与组织形式。本文根据流动资产的来源渠道和经营管理状况,分别研究资产开发型和资本运营型两种代表性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
两种实现形式的“新型”,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农村集体经营性流动资产经营管理中产权制度和产权关系的“新型”。两种实现形式,分别通过财政补助资金折股量化、集体积累资金清产核资,在坚持资产了财政资金变股金、集体积累资金变资本、农民变股东。
二是流动资产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新型”。两种经营方式,分别凭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股份合作经营和混合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经营主体之间的混合经营,推动了各类要素在农业农村的集聚整合,以及农村集体资本与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等的优化组合。
三是在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方面表现了“新型”。两种实现形式,分别发展了特色产业和投资经济,改变了之前财政资金分光用尽、仅依靠物业经营增加集体积累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式,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集体资本的运营效率,是拓展集体增收渠道和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典型新型实现形式。
(一)资产开发型实现形式
资产开发型是利用各级补助农业农村的财政资金发展特色产业的一种实现形式。在未改变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将其量化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持有的股份,并投入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获取收益、参与分红,也是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典型形式。
一、典型特征
与直接将财政资金发放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的方式不同,资产开发型实现形式通过财政资金的灵活使用,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紧密联结起来。在乡村振兴中,国家也提倡“将符合条件的财政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入股方式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种开发财政资金这一经营性流动资产的实现形式,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突出特征。
第一,整合与量化财政资金。并不是所有的财政资金都能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流动资产、用于产业发展。在实践中,可用于实行资产开发型实现形式的财政资金主要为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和推进产业扶贫的资金三类。对于这些资金,首先应进行清理,明确数额、性质及所有权主体。之后,可对其进行折股量化,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所占的比例。
从产权的角度来看,这也是经营性流动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一种探集体所有的基础上放活货币资金这类农村集体经营性流动资产使用权和经营权,实现索。如陕西省千阳县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三权分置,其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分属村集体、实施单位、村集体和贫困户。再如重庆市永川区推行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将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的50%量化给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持股分红。
第二,投入与利用财政资金。在明确资金所有和收益主体后,可多样化使用财政资金。其中,有两类代表性使用方式。一类是将财政资金投入到合作社。合作社既可以是由村集体领办的,也可以是由其他主体创办的。投入到村集体领办的合作社时,可通过“合作社+农户”的组织形式,处理村集体与农户的利益关系。如陕西省千阳县将6.5亿元产业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到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些集体经济组织,在当地为专门成立的股份制集体经济合作社。入股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时,需村集体发挥纽带作用,通过“村集体+合作社+农户”的组织形式,协调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经营。对财政资金这类经营性流动资产,主要可采取两种经营方式。一种是股份合作经营。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参与经营活动,与农民通过股份合作的方式共同发展特色产业。如甘肃省火站村将产业扶持资金44.5万元注入村党支部牵头创办的土蜂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以集体持股、贫困户配股的方式,带领全村群众以及贫困户发展中蜂养殖产业。另一种是混合经营。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后不直接参与经营,仅依据股份获得分红。
二、积极作用
资产开发型实现形式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推动产业扶贫等方面的作用是显著的,直接促进了集体经营性流动资产的优化配置。首先,资产开发是财政资金可持续利用的有效方式。将财政资金量化后再用于产业发展,既没有一次性的分光用尽,而是以股份的形式保证了农民的收益权;又弥补了经营主体发展产业时资金不足的首要难题,再通过多种集体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带来了经济收入,使资金的补助性质拓展为发展性质。
流动资产经营管理后所获得的收益,在资产开发型实现形式中实行了多种分配方式,既通过保底分红保障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收益,又通过二次分配拓宽了农民的收入来源。尤其在部分地区,区分了贫困户和一般农民,在分配方式上优先考虑贫困户,使贫困户有了稳定的增收渠道,进而逐步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
三、适用范围
资产开发型实现形式需依托财政资金进行发展,故推广该实现形式,离不开财政资金的投入。一是从投入区域来看,在脱贫地区和乡村振兴帮扶地区可进一步应用。在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消除绝对贫困之后,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的后续发展也需要财政资金的支持。在这类地区,可进一步发展资产开发型实现形式,进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
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政策中,也明确了“脱贫县要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将整合资金优先用于产业项目”。对于脱贫县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由于有财政对农业生产发展的持续支持,可进一步开发利用财政资金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和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二是从投入后的经营主体来看,需选择运转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资金投入后所获得的效益多少,与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情况直接相关。如重庆市永川区通过“村集体+企业+农户”的组织形式,利用财政支农资金发展混合经营时,择优选择有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经验的企业,确保其具备较强的技术支撑和管理经验。除企业外,合作社也是典型的经营主体。尤其是村,收益由村集体负责分配,并从中提取部分来解决新出现的贫困问题。
集体领办的合作社作为经营主体时,更需要在资金使用、资产经营、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具备相应的能力。如陕西省千阳县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严格按照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运营扶贫资金,探索建立集体股权收益保障、收益分配等制度,实行集体股权专业化管理,充分保障村集体和全体村民权益。三是从投入后的产业发展来看,需选择能够盈利的特色产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所持有的股份,需根据产业的盈利状况按比例进行分红。故除因地制宜外,还应考虑产业的发展前景和预期收益,择优、选准产业类别并确定规模,以保障经营主体和受益主体获利。
四、约束条件在集体积累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外部财政资金投入并转化为集体经营性流动资产,能够助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但是,在明确经营性流动资产由农民集体所有的同时,应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尤其是在财政支农资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和产业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受益对象和资金绩效等方面,都需要严格规范并加以监督,避免少数人侵占集体资产。
而部分村财务管理不够规范,大多是村会计代理,缺乏有效监督,极易造成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失。如贵州省岩博村将万元财政资金量化到村集体和36户农民,但36户农民不是贫困户,由其占有财政资金(含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有失公允。
紧接着,量化到人的股权,是具有时限的。当财政资金投入项目实施期满后,农民的收益权是否需要继续保障以及能否得到保障,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明确。若未对后续资产归属及相应权能进行动态调整,容易造成多头占有和利益受损。特别是对于发展基础相对薄弱的地区及当地农民,一方面,一旦立即退出所占有的经营性资产股份,则容易导致集体资产不足进而增收乏力;另一方面,这些地区若仅依靠财政支持增加集体积累,而不是在集体积累增加后探索其他有效的实现形式,一旦缺少外部支持,也容易导致增收渠道狭窄进而制约集体经济持续发展。此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经营管理时,难以避免经营不善导致的资产损失。在这种混合经营方式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参与分红,不具体介入经营决策。一旦其他经营主体违约或遭遇经营风险,将会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收益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