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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陇县李某聚餐贪杯中酒被判刑

年10月2日晚,李某某与三五好友相聚在陇县某某饭店吃饭饮酒。酒足饭饱后,李某某与朋友在饭店门口发生了肢体冲突,李某某殴打对方致其受伤。经陕西宝鸡中园法医司法鉴定所,被害人受外力作用被致成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属于轻伤一级。事后,李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其经济损失共计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经审查,李某某饮酒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年6月,陇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一审判决生效,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饮酒切勿贪杯,凡事需三思而后行,不能借酒生事,切勿恣意妄为作出违法犯罪行为,不要等到“酒醒了”才追悔莫及。

文字:崔峰

编辑:陈阳

来源: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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