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期是美好的,也是躁动的。
十多岁的年纪是成熟的起始阶段,生理上开始二次发育,同时心理上也开始发生变化。渴望独立又不能完全摆脱家庭的帮助,自我意识觉醒,开始质疑家长,但也会因为生活经验不足碰壁对自我产生怀疑,独立性和依赖性的矛盾开始显现。
他们喜欢标新立异,用特立独行、奇装异服、独树一帜的发型等方式来宣告自己的独一无二性,但内心又担心脱离集体,内心诸多的冲突也会产生。
紧张与放肆,自卑与自信,叛逆与顺从,这些矛盾的外在表现可能同时在这个年纪的孩子身上显现。
宝鸡麟游县13岁的学生捅杀同学的案件中,暴露出的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的问题,引人深思。
发案地,教室年5月15日晚9点左右,在宝鸡市麟游县两亭镇初级中学七年级三班教室两名13岁学生在教室发生口角,继而扭打起来。其中一名同学张三(化名)从口袋里掏出一把刀子,连捅另一名同学李四(化名)5刀,李四随即倒在教室里,班上同学见状,急忙将鲜血直流的李医院,医院抢救无效,李四不幸身亡。
张三在这家超市买的刀具据超市售货员介绍,张三所购买的刀子长约9厘米,售价3块8毛钱。
受害人李四的父母在距离学校仅多米的地方开了个小商店,平时以销售烟酒、小零食和学生文具为主。
李四母亲说:“当时他手捂着肚子左晃右晃地往前走,鲜血一直往外冒,只走了几步便趴在地上了。”
两亭镇初级中学张三父母与李四父母签订一份民事调解协议书,双方达成调解。
当地镇政府、学校与李四父母签订“救助协议”,政府、学校向李四父母提供救助,李四父母自愿放弃行使通过任何方式的赔偿权,不再进行追诉、上访,不在新闻媒体和网络上发布任何消息。签订日期为6月13日。
这是地方政府维稳的工作,不再展开评论。
该案曾出现在网络麟游县,隶属于陕西省宝鸡市,位于宝鸡市东北部,为隋唐官员闲时避暑游玩之地—宫井,因隋义宁元年有麒麟游观得名,地处渭北旱塬丘陵沟壑区,东邻永寿、乾县,西接千阳、凤翔,南俯扶风、岐山,北依彬县及甘肃灵台县。有“离宫之冠楷书之乡”的称谓。
参与调解此事的麟游县两亭镇人大主席刘春云介绍,由于张三才13岁,按照法律规定,免于刑事责任。“学校老师以及当地两家煤矿给李四家长救助了一些资金”。
现在的学校那么,张三为什么免于刑事责任呢?
第一个问题是法律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年2月25日通过,自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是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于年8月29日通过,自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案件发生在年5月15日,适用修正案(八)。
麟游县第二个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事责任年龄是怎么规定的呢?
修正案(八)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
张三杀人时是13岁,所以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是免于刑事责任的。
麟游县九成宫目前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年12月26日通过,自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十一)十七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假如案件发生在现在,13岁的张三杀了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青少年正是一个多变的年龄,易冲动而不顾及后果。加之目前义务教育阶段普法教育还未引发足够的重视,青少年法治意识淡薄是常见现象。
很多学生家长总以为,只要给孩子创造好的经济环境,自己只需要努力赚钱即可,却疏忽了对孩子全面的教育。青少年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缺失了父母参与这一最重要的主体,青少年的路是极易走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