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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一社区矫正对象被撤销缓刑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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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17日,陇县人民检察院收到陇县司法局一纸撤销缓刑意见书,书中载明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自年1月18日在陇县司法局报道后,不开通定位手机、人机分离,无故不参加集中学习、不按时汇报思想,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法规,经多次谈话、训诫仍不改正,被陇县司法局给予两次警告,已达到收监执行条件。陇县司法局遂向陇县人民检察院执检部门发出撤销缓意见书,3月18日陇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同意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目前罪犯李某已被收监执行。案情回顾: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年12月31日因盗窃罪被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年1月11日起至年7月10日止,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经常不开通定位手机处于失联状态,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法律法规,对司法所的口头训诫和书面警告无动于衷。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检察官提醒:李某盗窃数额不大,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本着对李某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目的,法院对李某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结果李某不知悔改以身试法,屡次挑战法律的权威,触碰法律的红线。此时,法律若不以其利器示人,法律的尊严难以保障、也不利于李某的教育改造。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来源/宝鸡市人民检察院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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